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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11-0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特对公司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1年12月22日,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湖北安华大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提供了7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因上述委托
贷款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
不超过6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6.00%。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了解决安
华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帮助其所属安华酒店正常运营,上述委托贷款事项是
必要的;与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相对应,安华公司的股东湖北省公安厅
招待所已同意将其位于武昌火车站附近、营业面积约1495平方米的安华商务酒店
(预计年营业收入600万元),无偿提供给安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安华公
司所有,本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基本是公平和对等的;上述委托贷
款事项风险较小、对本公司的影响较小,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
供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委托贷款。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洪、陈日进、赵曼、杨汉刚、杨本龙
                                          2012 年 11 月 7 日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