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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4月)2013-04-1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
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人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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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根据公司与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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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
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关联交易记录台账,对关联交易方基本情
况、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协议等进行全面记录。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及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能源;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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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允、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采取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的原则;

    (四)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业务渠道或利
用关联关系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益,必要时应当聘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遵循下列定价原则
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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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双方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
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有关
部门按时结清价款。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签署合约的名称、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依据、交易标
的,交易价格,交易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的期限、合同
的有效期。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
议应写明相关参会及表决的情况。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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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
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它理由认定
的,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在股东投票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提醒关联股东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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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或购买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
或受托销售、投资证券或其衍生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未达到本章第二十条(一)项 1 条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2、按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累计计算达到
30 万元以后的每一项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累计计算达到 300 万元以后的每一项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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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该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该关
联交易事项应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
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公允情况时,
应不予认可。一旦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不公平、
不公允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已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新修订或续签,根据协议涉及的金
额分别适用于本条各款规定的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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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但因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借款情况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
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像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条     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关联人的定义,
公司应确定关联方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
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做
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
情况、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二)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公司最有利的原则选择交易对
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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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楚、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以防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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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提交公告文稿,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的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五)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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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
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
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
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
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使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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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
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系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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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集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