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4月)2013-04-1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多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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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够维护公司利益;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战略管理委员会下设企管部担任战略规划的日
常执行工作,负责做好战略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战略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企管部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并上报战略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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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企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管理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根据企管部的提案召开会议,对职责权
限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
送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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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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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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