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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4月)2013-04-1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多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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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能够维护公司利益;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战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战略管理委员会下设企管部担任战略规划的日
常执行工作,负责做好战略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战略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企管部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并上报战略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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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企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管理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根据企管部的提案召开会议,对职责权
限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
送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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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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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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