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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3年4月)2013-04-1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及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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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促使并协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三)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促使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
告;

    (四)负责组织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准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参加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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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负责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咨询工作;

    (六)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
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负责公司其他股权管理事项;

    (七)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实施公司资
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
保管董事会印章并负责使用登记工作;

    (九)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
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如不能阻止,应立即向交易所
报告;

    (十)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十一)《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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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备案,交易所自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

件);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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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非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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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恶
劣影响和重大损失;

    (六)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
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者本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
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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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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