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2-28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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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
董事关于对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专项意见、《出售资产公告》、吉丰公司《审计报告》、
吉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一)2013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201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湖北省武穴市江堤路 1 号公司
本部五楼会议厅召开,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何谧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阮忠义先生主持。
三、关于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为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8,058,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五、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对投票过程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转让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058,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058,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两项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济药业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林 玲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