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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04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今(2014)第 186 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广

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

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2014年8月15日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2014年8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3、2014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

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

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3 日(星期三)14:30

在湖北省武穴市江堤路 1 号公司本部办公楼五楼会议厅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谧先生出席并主持。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5191.527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63%。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831.60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22%,

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9 人,代表股份 1359.924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

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0.9274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何晓萍



                      王蕾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