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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1-07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今(2015)第 18 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如下:2014年12月20日七届

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4年12月20日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12月17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4

年12月18日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 ;2014年12月18日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对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的专项意见;2014年12
月20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年12月24日关于选举

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2014年12月31日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材料或相关事实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4年12月18日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4

年12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

定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1月6日(星期二) 14:30在湖
北省武穴市江堤路1号公司本部办公楼五楼会议厅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6日。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何谧先生出席并主

持。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

5429.179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5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3807.442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3%,其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7人,代表股份1621.737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4%。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林志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2 《关于选举陈飞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3 《关于选举刘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4 《关于选举王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5 《关于选举王专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6 《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7 《关于选举邹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8 《关于选举杨汉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2.9 《关于选举张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3.1《关于选举李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3.2《关于选举苏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1.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反对48.0610万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全部议案。没有新提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

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何晓萍



                      王蕾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