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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27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今意(2015)第 122 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告如下: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委估设备、在

建工程价值咨询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与中

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的专项意见;关于召
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材料或相关事实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年3月9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5

年3月10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临时会

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 14:30在

湖北省武汉市安华酒店(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81号)会议室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6
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林志东先生出席并

主持。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3806.34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12%。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3805.81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2%,其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人,代表股份0.5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21%。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6.34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没有新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

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何晓萍



                                  王蕾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岳琴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