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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正案2015-04-2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
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现特将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十七条原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提议修改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二、《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湖北省武穴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
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委托书有重复时,出席现场会议的,以先登记者为准;以网
络或其他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以先投票者为准;但已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
此限。

    提议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
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委托书有重复时,出席现场会议的,以先登记者为准;以网
络或其他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以先投票者为准;但已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
此限。

    三、《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提议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原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拟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五、《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三十九条原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提议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六、《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原为: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说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提议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说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七、《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四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提议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八、《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第四十九条原为:本细则内容若与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提议修改为:本细则内容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以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本修正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