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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0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今意(2015)第 188 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告如下: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 ;八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4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和内控

审计机构事项的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专项

意见;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正案;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材料或相关事实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年4月17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5年4

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

案也已充分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在湖

北省武汉市安华酒店(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81号)四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

19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林志东先生出席并

主持。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

3805.81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12%。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3805.81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2%,其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0人,代表股份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2、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3、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4、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5、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6、公司2014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8、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5.81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不存在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

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何晓萍



                                 王蕾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岳琴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