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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涉及诉讼事项公告2015-08-08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50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

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公司’)转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5年7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4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惠生公司:(一)被告杨丽于2014年2月11日与原

告方新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方新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

月财务顾问费1%,并约定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惠生公司为杨丽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由于被告杨丽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新偿还1000
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原告方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20
万元;

    2、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3、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律师费12万元;
    4、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3项为杨丽向方新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5、惠生公司就上述第1、2、3项,就杨丽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
向方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杨丽于2014年2月11日与原告方新签订借款合同,向方新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月财务顾问费1%,并约定吴建文、湖北合成

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惠生公司为杨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由于被告杨丽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方新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费

用,方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据原告方新申请及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

决,其中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惠生公司应承担上述责任。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1、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于2015年5月18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44,710,272.87 元 , 判 令 本 公 司 向 其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8,419,533.33元。

    本公司未向长青集团结清剩余工程款的原因:由于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
工程变更,工程陆续完工后,长青公司未向本公司提交审计结算需要的全部完备
竣工和结算资料,本公司无法顺利完成工程的审计结算工作,导致本公司尚未结
清部分剩余工程款。
    2015年7月7日,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已经过质证、辩

论。本公司已向法院提起就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由于以上案件暂未判决,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财务指标的影

响,本公司将对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2013年12月8日,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森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12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将

本公司持有的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4.88%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武汉森泰。目前,武汉森泰尚欠本公司7,016,740元股权转让款未向本公司支付。

    为此,本公司于2015年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森泰

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7,016,740元,并根据协议书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违

约金500万元,利息80万元。

    2015年3月,武汉森泰认为当时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坤元评报(2013)425号中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丰颐大酒店培

训综合楼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规划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为由,对

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00万元。

       2015年5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由于以上案件暂在持续审理中,未作出一

审判决,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本公司将对该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未最终结案,本公司目前已委派相关律师介入,争取以法
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以消除上述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如上述事件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备查文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4号;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