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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2015-08-1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我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特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帮助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公司’)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济药业(孟州)
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本公司为孟州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综合
授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的敞口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一年。由于上述担保已经或即将到期,为保障孟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及 2015
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拟审议《关于为广
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提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孟
州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的
敞口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其中:(1)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
行申请办理的、最高余额(时点数)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2)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办理的、最高余额(时点数)不超过人民
币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3,375.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26.85%,无逾期
担保。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对孟州公司的担保是根据生产经
营的需要作出的,被担保人具有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建华、杨汉明、邹光明

                                                       20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