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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7-01-06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近日收到了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5日,广济药业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

源药业”)签订了《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广济药业将其拥有的替硝唑原料药(国

药准字H1095092)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批件及有关技

术资料转让给宏源药业,宏源药业受让并支付62.5万元的转让费。

    广济药业自收到宏源药业的款项之日起7天内,以纸质资料方式,向宏源药

业提供申报药品注册的全套申报资料、药品注册批件、质量标准或相关全部补充
申请批件原件技术资料。宏源药业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广济药业支付全部技术

转让费62.5万元。

    合同签订后,宏源药业于2014年1月15日向广济药业付款62.5万元。同日,

两家公司办理了替硝唑原料药转让资料的交接登记手续,广济药业将大部分转让

所需的文件资料交付给宏源药业。

    2015年7月10日,广济药业向宏源药业发出《关于终止药品技术转让的告知

函》,决定停止转让,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宏源药业退还全部资料,在收到资

料后15天内退还转让费62.5万元。

    2015年7月10日,宏源药业认为广济药业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向湖北省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广济药业按合同交付替哨唑准字H1095092

(即国食药监注[2013]38号)药品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2、广济药业赔偿宏源药业经济损失5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广济药业负担。

    广济药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7

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撤销广济药业与宏源药业于2014年1

月15日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2016年2月2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鄂黄冈中知民

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广济药业按照与宏源药业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宏源药业交付国药准字H1095092替硝唑药品技术转让全部

资料,并协助宏源药业办理替硝唑技术转让注册手续。二、驳回广济药业的反诉

请求。三、驳回宏源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维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

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国药准字H1095092”为“国药准字H10950092”。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5元,由宏源药业负担7300元,由广济药业负担312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广济药业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
实际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
000021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097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