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7-01-06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近日收到了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5日,广济药业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
源药业”)签订了《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广济药业将其拥有的替硝唑原料药(国
药准字H1095092)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批件及有关技
术资料转让给宏源药业,宏源药业受让并支付62.5万元的转让费。
广济药业自收到宏源药业的款项之日起7天内,以纸质资料方式,向宏源药
业提供申报药品注册的全套申报资料、药品注册批件、质量标准或相关全部补充
申请批件原件技术资料。宏源药业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广济药业支付全部技术
转让费62.5万元。
合同签订后,宏源药业于2014年1月15日向广济药业付款62.5万元。同日,
两家公司办理了替硝唑原料药转让资料的交接登记手续,广济药业将大部分转让
所需的文件资料交付给宏源药业。
2015年7月10日,广济药业向宏源药业发出《关于终止药品技术转让的告知
函》,决定停止转让,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宏源药业退还全部资料,在收到资
料后15天内退还转让费62.5万元。
2015年7月10日,宏源药业认为广济药业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向湖北省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广济药业按合同交付替哨唑准字H1095092
(即国食药监注[2013]38号)药品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2、广济药业赔偿宏源药业经济损失5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广济药业负担。
广济药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7
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撤销广济药业与宏源药业于2014年1
月15日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2016年2月2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鄂黄冈中知民
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广济药业按照与宏源药业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宏源药业交付国药准字H1095092替硝唑药品技术转让全部
资料,并协助宏源药业办理替硝唑技术转让注册手续。二、驳回广济药业的反诉
请求。三、驳回宏源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维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
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国药准字H1095092”为“国药准字H10950092”。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5元,由宏源药业负担7300元,由广济药业负担312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广济药业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
实际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
000021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097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