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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7-03-30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7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分别于2015年8
月8日、2015年9月17日及2016年7月23日披露了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
生公司”)涉及杨丽与方新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湖北
广 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诉 讼 事 项 进 展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5-072 、
2016-051)。
     公司近日收到方新与惠生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将有关进展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杨丽于2014年2月11日与原告方新签订借款合同,向方新借款1000万元,
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月财务顾问费1%,并约定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
业有限公司、惠生公司为杨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被告杨丽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方新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方

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20万

元;

    2、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3、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律师费12万元。

    4、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3项为杨丽向方新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5、惠生公司就上述第1、2、3项,在杨丽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

向方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方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方新、杨丽和惠生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作出(2016)鄂民终 295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074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074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000 万
元本金为基数,从 2014 年 3 月 13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四、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对杨丽的
上述债务向方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
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丽追偿;
    五、驳回方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886 元,由方新负担 5000 元,杨丽、吴建文、湖北合成
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5886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杨丽、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886 元,由杨丽、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
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方新(甲方)与惠生公司(乙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内容如下:
    1、自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 950 万元人民币;
    2、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对乙方的执行措施,暂缓期限为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两个月;
    3、在协议生效后 3 日内,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的查封、
冻结措施,被查封账户中的余额,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扣划,扣划款项从乙方
应付款 950 万元中核减;
    4、若自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的,甲方放弃对
乙方的其他请求,配合解除对乙方财产的其他保全措施;
    5、在签订协议两个月内乙方未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的,本和解协议失效,
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申请书予以执行,乙方已经支付的部分予以
扣除;
    6、如乙方在暂缓执行其限期满后仍未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
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7、执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其向人民法院直接缴纳;
    8、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向其他被执行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方新担保案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6,349,468.69元(2015年7,121,527.78
元,2016年9,227,940.91元),法院已强制扣划 4,607,871.00元,在和解协议期
间还需支付9,500,000.00元。

    2、按公司近日收到方新与惠生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总计应支
付方新14,107,871.00元,因多计提预计负债2,241,597.69元,2017年本期利润
可增加 2,241,597.69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