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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公司章程修订案2017-04-2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主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相关制度要求,同时结合公司经
    营范围变更等实际情况,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是 1993 年依照         第二条     公司是 1993 年依照
          《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鄂改生(1993)195 号文批准, 员会鄂改生(1993)195 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4200001000012。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000707016110B。

2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
          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医药原料药(核 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大容量注射剂
          黄素磷酸钠、维生素 B2、恩替卡韦、 (玻瓶、软袋)、原料药(核黄素磷
          阿托伐他汀钙、盐酸坦洛新、利奈唑 酸钠、维生素 B2、恩替卡韦、阿托
          胺、替加环素、依普利酮、甲磺酸帕 伐他汀钙、盐酸坦洛新、利奈唑胺、
          珠沙星、硫酸氢氯吡格雷、盐酸莫西 替加环素、依普利酮、甲磺酸帕珠沙
          沙星)、大容量注射剂、片剂、颗粒 星、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剂、颗粒
          剂,软膏剂、凝胶剂、乳膏剂、硬胶 剂、凝胶剂、乳膏剂;食品添加剂生

                                          1
    囊剂;生产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材料 产、销售;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
    (多层共挤输液用袋);食品添加剂 桶装纯净水生产、销售;内部职工食
    的生产、销售;饲料添加剂的生产、 堂(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
    销售;单一饲料的生产、销售;桶装 生食海产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
    纯净水生产、销售及饮食服务;包装 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
    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及技术 的货物及技术);生产直接接触药品
    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 内包装材料(多层共挤输液用袋);
    营的货物或技术)。                  单一饲料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

3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律意见并公告:
                              (一)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
    果是否合法有效;                    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四)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是否合法有效;
                               (五)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
                                        形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2
                                       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
                                       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七)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

        ……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内容
                                       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
                                       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
                                       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
                                       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3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5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职等个人情况;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
    系;                               求的任职资格;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量;                               职等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本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戒。
                                          (三)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系,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单项提案提出。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



                                 4
                                      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
                                      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人的原因,是
                                      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
                                      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
                                      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6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二个工作日通知并公告说明原因。召
                                      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
                                      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
                                      集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
                                      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
                                      但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
                                      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
                                      东大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5
7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一)        (二)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性质和数量、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二)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票的指示;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
    限;
                                          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限;
    位印章。
                                 (四)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8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以上的;
                                 (一)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五)股权激励计划;


                                   6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现金分红方案;
                                       (八)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
                                       (十)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除上述修改外,章程其他条款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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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7
年 4 月修订)》详见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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