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独立董事意见2017-04-2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审议《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其
他股东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基于当前整体经营
发展规划考虑而做出的决策。公司放弃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
时的优先购买权后,持有惠生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变,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
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