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17-04-2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等相关制度要求,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
会工作细则》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见并公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三)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五)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
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
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2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交召集人。
……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内容进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
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含律师对提案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
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
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3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兼职等个人情况;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章和公司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关系;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
量;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
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惩戒。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
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选该
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人的
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日通知并公告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
原因。 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
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
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
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
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
接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或监
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
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事项作出
相应决议。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股东大会工作细则(2017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