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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17-04-2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等相关制度要求,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
    会工作细则》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见并公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三)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五)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
                                            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
                                      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2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交召集人。

        ……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内容进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
                                      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含律师对提案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
                                      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
                                      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3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兼职等个人情况;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章和公司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关系;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
量;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
                                 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惩戒。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
                                 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选该
                                 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人的
                                       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日通知并公告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
    原因。                             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
                                       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
                                       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
                                       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
                                       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
                                       接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或监
                                       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
                                       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事项作出
                                       相应决议。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股东大会工作细则(2017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