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