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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诉讼进展公告2017-10-20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57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5月1
日和2017年8月3日披露了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京汇药业”)与湖北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行政许可案,具体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和《湖北

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终570号《行政
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7日,京汇药业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
其中,原告为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为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司
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认为,
被告违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7年7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鄂0106行初58
号《行政裁定书》。
    京汇药业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7月26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了上诉。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鄂01行终570号《行政裁定书》。
内容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本案中,在首次变更登记行为,即2007年11月9日的登记行为起诉不符合
起诉条件时,上诉人对后续的2009年11月18日的变更登记行为的起诉也不符合起
诉条件。
    2、鄂20160066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系鄂20110050号《药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而来,是换证行为,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该换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终570号行政裁定书。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