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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12-14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6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近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广济药业”)收到控

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公司”)通知:孟州公司收到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同治为济源市坡头镇留庄村黄河滩500多亩鱼塘的承包商,2010年9

月1日,被告张青山与原告张同治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张

青山向原告张同治供应孟州公司的副产品含蛋白浓缩液(下称“浓浆液”)用于

渔业养殖使用。三个月后,张同治承包的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张同治认为其原因

是浓浆液导致,公司申述认为鱼塘死鱼事件与浓浆液无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告张同治就与被告张青山、孟州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向河南省济源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同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同治与张青山2010年9

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837000元。

     二、判决情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2)

济民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将案件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7 年 8 月 22 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 3059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
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同治损失 202340 元。
    二、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同
治损失 708189 元。
    三、驳回原告张同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433 元(其中 10667 元系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 10810 元,
被告张青山负担 2361 元,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负担 8262 元;鉴定费
50000 元,由原告负担 5000 元,被告张青山负担 10000 元,被告广济药业(孟
州)有限公司负担 35000 元。
    张青山、孟州公司不服本判决,认为判决适用过错原则证据明显不足,判
决认定鱼死亡与浓浆液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且案件涉及标的额较小,预计
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