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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03-1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
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
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
和各个环节,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公司需继续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
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关于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事项
    虽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公司正值业务调整,为减少拟建
工程项目的融资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保障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2017 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考虑到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其他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

    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