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 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证券事务管理水平,充实资本运作人员力量,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聘任郑彬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