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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诉讼进展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84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12月
14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公司”)涉及的
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湖北广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61)。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孟州公司通知:孟州公司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96民终9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同治为济源市坡头镇留庄村黄河滩 500 多亩鱼塘的承包商,2010 年 9
月 1 日,被告张青山与原告张同治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
张青山向原告张同治供应孟州公司的副产品含蛋白浓缩液(下称“浓浆液”)用
于渔业养殖使用。后张同治承包的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张同治认为其原因是浓浆
液导致,公司申述认为鱼塘死鱼事件与浓浆液无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告张同治就与被告张青山、孟州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向河南省济源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同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同治与张青山 2010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1837000
元。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立案,2014 年 10 月 25 日作出
(2012)济民一初字第 1921 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 日作出(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 125
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2017 年 8 月 22 日,河
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 30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张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同治损失 202340 元;
     2、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同
治损失 708189 元;
    3、驳回原告张同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 21433 元(其中 10667 元系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 10810 元,被告张青山负
担 2361 元,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负担 8262 元;鉴定费 50000 元,
由原告负担 5000 元,被告张青山负担 10000 元,被告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
司负担 35000 元。
    张青山、孟州公司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
3059 号民事判决,认为判决适用过错原则证据明显不足,判决认定鱼死亡与浓
浆液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向河南省济源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终审判决情况
    2018 年 10 月 9 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 96 民终 919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 3059 号民事判决;
    2、张青山、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赔偿张同治 200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443 元,由张同治负担 7144.33 元, 张青山负担 7144.33
元,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负担 7144.33 元;鉴定费 50000 元,由张同治
负担 16666.67 元, 张青山负担 16666.67 元,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负担
16666.6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9089 元,由张同治负担 9696.33 元,张青山负
担 9696.33 元,广济药业(孟州)有 限公司负担 9696.33 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已终审判决,且公司已于2017年计提预计负债75万元,本次判决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