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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广济药业”)的
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济药业和投资者利益,增强投
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推动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价格向公司的内在价值回归;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不
超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
法规要求的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同意将上述《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201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