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独立董事意见2018-12-1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议案:一是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交易进行交易主体的变更,
变更后交易主体为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公司”),
是原交易主体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谷生物园”)的
参股子公司,光谷生物园负责园区的统一招商和运营,加速器公司为该商品房的
实际开发主体;二是确定交易金额、交易面积和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为
3,515.3890 万元,交易面积为 6,894.71 平方米,平均交易单价为 5099 元/平方
米,低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实施的单价面积 5300 元/平方米,积极维
护了广大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购建研发中心主体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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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
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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