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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10月)2019-10-3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事项)收集
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分子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及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行为;
    (二十六)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
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大重要信息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

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可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人员。
    第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股权转让事宜;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权利、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树立保密意
识,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凡是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发表涉及公司有
关重大信息或无法确认重大信息的文章,应当事先将稿件送公司证券部层报董事
会秘书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中,应注意对采用材料的鉴别,在确
认其内容未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后,方可对外报出。如对采用材料是否涉及重大信

息难以确认时,应报公司证券部层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上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向

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的不实报道,应将信息反馈给
董事会秘书,以便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对外提供资料,要注意公司信息的披露和传
播是否已经内部审批等相关程序,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自觉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不得利用
知悉的未披露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