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4 月 22 日 第 1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黄洪波、夏小雨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 决议,并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交 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 第 2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14:30在武汉市安华酒店四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 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代表股份数为 103,072,731.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9630%。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05,2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50%。 第 3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485,879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480,666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5,213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550%。 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 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第 4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3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第 5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4 审议通过了《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93,222,929 股赞成, 0 股反对,14,855,015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553% ;0% ;13.74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30,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6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14,855,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134 %。 2.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第 6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8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9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第 7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2.10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08,077,944 股,以 108,077,944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5,8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第 8 页 共 8 页 见证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