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28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8 月 27 日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戴威、黄洪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六次(临时)会议作
出决议,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交
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
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14:30在湖北省武穴市大金镇
梅武路100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
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
表股份数为 87,592,06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28%。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706,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9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20,706,8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19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
代表股份20,706,8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194 %。
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8,292,8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 % ; 反 对 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00,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92,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00,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 %;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 %;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