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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2-09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2 月 8 日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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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戴威、黄洪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和其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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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8 日(星期二)14:50 在湖北省武穴市大金
镇梅武路 100 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阮澍先
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9:15-9:25,9:30-13:0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
股份总计 87,592,0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628%。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9 人;公司在任
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总计 3,366,500 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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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现 场和 网络投 票的 股东 及股东 代表共 9 人 ,代表 股份
3,366,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366,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786%。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5、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李青原先生按照《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针对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并提交召集人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披露了《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8 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6:30)。截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7:00,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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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青原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
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
下:
    1、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931,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
反对 27,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5%;
反对 27,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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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931,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
反对 27,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5%;
反对 27,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931,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
反对 27,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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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33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5%;
反对 27,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
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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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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