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25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已预先对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其他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接签名页)
(此页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