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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7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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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戴威、黄洪波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作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0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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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2年05月06日14:50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
企业天地二号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
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06,154,6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87,592,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8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18,562,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8,562,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38%。
    3、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9 人;公司
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核查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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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154,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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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6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6,154,6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6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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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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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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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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