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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06 月 29 日



                   1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戴威、黄洪波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作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06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2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14:50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
企业天地二号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
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人,代表股份103,868,4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9.45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7,592,06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8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16,276,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6,276,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4.6155%。
    3、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8人;公司在
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3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
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3,855,0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1% ; 反 对 13,40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1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4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263,0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77%;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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