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11-22  

                                    关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的

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广济药业如下保证:广济药业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

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济药业本次预留授予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

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

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鄂国资考分[2021]69 号),原则同意广济药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2-008)。

    (四)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青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2-010)。

    (六)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86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3 月 29 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1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864.90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

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343,999,939 股增加至 352,648,939 股。

    (八)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2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同意公司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4.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

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对象、价格及数量

          根据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2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4.23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   占授予预留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时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阮忠义       副总经理          22.00              14.08%              0.06%
中层干部、核心技术/业务
                                134.20             85.92%              0.38%
    人员(29 人)
           合计                 156.20             100.00%             0.44%


          (二)授予日的确认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

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在

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

    三、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

条件已经满足。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