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独立董事意见2019-04-30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李中先生、郭义彬先生、刘云亮先生就公司于2019
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要求,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确认:
(一)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20,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973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6%;公司对外担保均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股
1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均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经我
们核查确认,未发现公司有为其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二)至2018年度末,未有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
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适应公司实际经营活
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充分了解公司 2018 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8,732,376.82 元,归属
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418,852,945.59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提出本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符合公司目前的
状况和发展的需要;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不实施利润分配,本
年度的净亏损拟留待以后年度利润抵补。
五、关于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2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
案,需更正的具体内容和原因。现就此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会计差错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对
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也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提高了公司会
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公司对以前年
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六、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核查了公司 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认为:公司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以及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适量的自有资金开展证券
投资业务,同时,公司及时跟踪投资情况,严格控制风险,未影响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关于对公司续聘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独立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 2019 年度审计费用具备合理性。同意本议
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
3
司,对其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
顺利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担保事项的授权也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中 郭义彬 刘云亮
2019 年 4 月 2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