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何佳先生、张瑞君先生、高志勇先生、郭义彬先生就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要求,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确认:
(一)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35,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7,248.33 万元,占公司报
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5%;公司对外担保均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均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
经我们核查确认,未发现公司有为其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二)至2020年度末,未有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充分了解公司 2020 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0,079,865.02 元,截止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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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71,594,654.97 元,合并未分配
利润为 -224,382,326.31 元。董事会提出公司本年度不实施现金或
股利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
况而作出的,符合公司目前的状况和发展的需要;公司 2020 年利润
分配预案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不实施利润分配。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
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适应公司实际经营活
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四、关于对公司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拥有相应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状况,能
够独立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2021年度审计费用具备合理性。同意本
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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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暂时
闲置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利用资本市场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
平;公司遵循审慎投资理念,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可控;公司审议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
独立董事:
何 佳 张瑞君 高志勇 郭义彬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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