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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龙控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18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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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18 号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

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欣龙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45




                                      3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一楼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名,所

持股份数为 134,502,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821%。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所持股份数为 134,287,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4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 名,所持股份数为 21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39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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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

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

表决。其中,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欣龙控股 45,508,591 股(占欣

龙控股总股本的 8.45%)的股份表决权根据《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仍由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行使。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475,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4709%;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2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5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罗 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解 冰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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