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东方能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09122021-09-1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9 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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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冯朋飞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东方能源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更正补充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
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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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的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1-035,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
2.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21-042),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
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
予以公告。
3.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更正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将《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2)中股权登记日期由2021年9月9日更正
为2021年9月8日,其余公告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
能源 1005 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
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登
记地点为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东方能源公司资本部;登记时间:2021 年
9 月 12 日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信函以收到邮戳
日为准)。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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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该通知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 凭 证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4,627,706,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962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1人,共代理2人,持有股份 3,196,875,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8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430,830,79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6.57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 5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新
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具体如下:
1.《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2. 《关于资本控股融和七号基金为被投企业霍煤鸿骏向露天煤业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 《关于东方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 《关于资本控股向先融风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5. 《关于东方能源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资本控股融和七号基金对外担保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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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方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公告》、《关于资本控股向先融风管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关于东方能源与
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等相关文件。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
承办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东方能源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
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其中关联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已经
回避。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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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林柏楠
承办律师:
贾向明
冯朋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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