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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1-14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
挥监事会的督管理作用,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
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财务、内
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保护公司、
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1—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在发
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议案。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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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
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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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十天提交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的通知提前 5 天提交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
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
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
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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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态度和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
  挠、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监事会召集人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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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三)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
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
等。
       (四)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
项。
       第十八条 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一般不得在
会议中途提出和受理,监事会亦可拒绝讨论和进行决议,但
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
代表"),除行使自己本身的监事权利和职责以外,还有权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的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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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及时披露。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该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包括监事代
表)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不同意或弃权意见的监事(包括监
事代表)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且可以注明自
己的意见。
    受其他监事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除以自己的名义在
监事会决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以外,还应该代表被代理的监
事签名并附注由其代签。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
和检查其执行。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
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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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
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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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实
施,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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