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21-09-1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
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或“交易对方”)持
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00%
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由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因筹划重组事项,为避免公司股
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并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三)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信息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因此
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四)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经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与相关方签署了保密协议,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
知悉范围。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
写、递交并填报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等相关材
料。
(五)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六)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和本次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有
关文件。
(七)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公告。
(八)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九)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书》。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本
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