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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1-11-23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

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

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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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通过公司内网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为 2021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

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召开董事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实际履职的人

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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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规

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

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

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

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人员。

      (六)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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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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