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 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 5,026,643,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01,201,719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825,442,25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2.346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 股份86,942,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40,848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84,501,576股,占上市公司 1 总股份的1.2640%。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的见 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05,282,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75.4298%; 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 意 5,005,282,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98%; 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05,282,0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98%; 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3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26,643,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42,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26,131,6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8 % ; 反 对 512,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08%; 反对5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调整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孙毅为公司监事: 4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017,380,6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679,062股 根据总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以上,孙 毅当选为公司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