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1-12-0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
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00%
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
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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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的情况,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
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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