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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0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

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6,517,825,076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3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303,646,836股,占上市公

                                  1
司总股份的16.67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68,747,85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68,747,85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8791%。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的见

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516,670,5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3 % ; 反 对 588,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90%;弃权5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593,3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3207%;反对5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0.8559%;弃权5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34%。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调整的议案——选举曾

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517,225,0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08 % ; 反 对 589,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90%;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8,147,8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272%;反对5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69%;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曾立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曾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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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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