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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刘燊、彭锋),对拟提交公司七届
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规定,具备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
票据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调整和
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
中期票据的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
中期票据发行方案,并同意将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相关议案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