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收购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涉及相关专利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2023-04-2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收购
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少数股权涉及相关专利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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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收购
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涉及相关专利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08682 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
公司”)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首钢股份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收购
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涉及相关专利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首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
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首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首钢京唐钢铁
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焦化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
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首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京唐公司、西山焦化公司业
绩承诺资产的预测收入分成情况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收购北京首钢钢
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涉及相关专利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首钢股份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