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0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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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569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5 月 17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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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7、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8、关于公司拟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提案;
9、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地址的提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1、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股东方委派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12、关于第九届监事会股东方委派监事津贴的提案;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累积投票制);
1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累积投票制)。
以上第 6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提案 10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提案 13 和提
案 14 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00-15:3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杭
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行政楼 12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6 月 5 日
-6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5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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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登记日(2019 年 6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4 人,代表
股份 923,411,0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326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864,043,7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2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59,367,3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713%。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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