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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医药:关于聘任公司名誉董事长的公告2019-06-10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9-038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名誉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届满,公司董事会对李邦良先生担任华东医药董事

长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李邦良先生自参加工作五十余年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自公司组

建及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及股东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并经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议聘任李邦良先生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任期三年,从 2019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5 日止。

    李邦良先生自参加工作五十余年来,忠诚敬业,坚韧勤谨,特别

是担任华东医药董事长的二十七年里,勇于改革,勤于创新,他带领

公司紧紧抓住国家改革开放以及行业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坚持科研与

市场并重的方针,在激烈的市场经济浪潮中搏击风雨,使公司从一家

生产抗生素原料药的小厂成长为国内医药行业排名前列的制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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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厂及综合性医药集团公司,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和历史

性功勋。

    李邦良先生作为华东医药第一次创业的开拓者与领导核心,他的

经营思想是公司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管理理念和方法铸就了企业的

文化与力量。他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了以“要么唯一,要么第一”、

“专注专科、特殊用药”为核心的华东医药六条经营理念和与时俱进

的诸多管理思想、理念和方法,使公司上市以来连续 19 年保持稳健

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华东特色的企业发展之路,并打造出稳健、务

实的独特的华东医药企业文化。

    在带领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李邦良先生也始终不忘自己作

为企业家所身负的社会责任与使命,积极投身社会公共事业,在担任

浙江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和公安部行风监督员期间,

积极建言献策,第一个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我国《就业促进法》立法

直至颁布实施,并在社会发展、促进民生、行风监督方面提出很多议

案和建议,为公司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声望。

    李邦良先生是中国医药产业界奋进创新的时代代表,曾当选李第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模、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两次获评福

布斯中国百佳 CEO, 曾获得 2011 年度风云浙商、《哈佛商业评论》

2017 年百佳 CEO, “2018 年度全球浙商金奖”,并被中国医药企业管

理协会等单位评为“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年医药产业功勋人物”。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将继续传承华东创业精神与李邦良董事长的

奉献拼搏精神,推进改革创新,开启二次创业新征程,向国际化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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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医药企业转型。

    此次聘任李邦良先生担任公司名誉董事长,他将协助公司继续加

强在战略发展规划和战略资源统筹方面的工作,在业务转型,管理变

革、推进企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指导和帮助,以更好

的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两个“百亿”华东梦不断奋斗,以更

好的业绩回报公司股东和社会。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附件:李邦良先生简历


   李邦良,男,1946 年出生,大学本科,教授级高工。

   (1) 主要工作经历情况:1972 年至今在公司工作,历任:技术

员、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1993 年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 年至 2016

年 1 月 5 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1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5 日担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6 月 6 日起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2) 李邦良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远大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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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邦良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李邦良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 李邦良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6)李邦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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