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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医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独立意见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作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的相关事项及九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就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

    公司严格遵守监管规则要求,审慎控制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为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对外担保

    我们经过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资料进行审阅与讨论,认为公司
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并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
保控制严格,仅为经营状况优质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活动所需资金贷

款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等情形。
    公司除上述担保情况外,无任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准程序,风险控制有效,

未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

    2、对公司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本着公

开、公平、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供应商采购原

材物料和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销售商销售药品,且长期以来与相关关

联方维持业务往来,此类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对

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对公司独立性没

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与

各关联方实际发生的交易总额与预计总额不存在较大差异,基本符合

公司预计。

    在对公司 2021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书面表决

时,各关联董事都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有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

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详细了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服务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聘请该所

为本公司审计中介机构,该所为浙江省规模大、从业人员素质高的大

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资质较高,经验丰富,行业形象良好,审计费

用合理,该所与公司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担任公司专项审计

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司对该所的服务

满意。

    鉴于其业务水平良好以及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程度,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

——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规章制度,公司对 2020 年公司内部

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

了评价。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及有关说明如下: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工作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规范运

营,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业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

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等更加完整和

严密,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的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5、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企业经营发展及股东回

报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年度大会审议。

    6、对《投资建设生命科学产业园项目一期和二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在认真审议公司投资建设生命科学产业园一期和二期议案的基

础上,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及有关

说明如下:(1)董事会成员对本次投资项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研究和表决;同时,本投资项目涉及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2)本次投资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国际化和科研创新发

展战略,有利于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投

资建设生命科学产业园项目一期和二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明            杨   岚   杨 俊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