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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医药: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告2021-04-21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1-032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

开的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内部控制制度

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控制度体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增部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3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修订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替换

  6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修订替换

  7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新增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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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订新增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还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制度修订对照表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                                新条款                备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根据《深圳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上市公司股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交   东大会网络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投票实施细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通过   则(2020 年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修 订 )》 规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定,进行本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条修订。
                                    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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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原条款                                     新条款                 备注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        根据《深圳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证券交易所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股票上市规
人;                                 者其他组织;                           则(2020 年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修订)》修订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本条。
的法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公司以外的法人;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根据《深圳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       证券交易所
股份的自然人;                       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票上市规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则(2020 年
人员;                               理人员;                               修订)》修订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       (三)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     本条。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母;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原条款                                   新条款                备注


                                     第 3 页 共 7 页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修订完善内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备案的程序:                       幕信息知情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   人登记备案
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     程序
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相关材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   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供公
内交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证券部有   司自查和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其他有关信息。                     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见附件),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      新增完善本
                                   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条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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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新增完善本
                                                                            附件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原条款                                  新条款                   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医药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医药股      根据证监会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发布的《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市公司股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东、董监高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减持股份的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若干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交所相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关规定,修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订本条。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制订本制度。                           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根据中国证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监会发布的
情形下不得转让: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监
员离职后半年内;                       员离职后半年内;                     高减持股份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的若干规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定》及深交
限内的;                               限内的;                             所相关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三)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       定,修订本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条。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第 5 页 共 7 页
                                        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中
                                        和高管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国证监会发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布的《上市
                                        卖出的 20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董      公司股东、
                                        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    董监高减持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股份的若干
                                        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规定》及深
                                        以备案。                            交所相关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计    定,新增本
                                        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条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附件 1:                                附件 1:                      根据中国证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    监会发布的
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上市公司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股东、董监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减持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交易      的若干规
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        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      定》及深交
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      所相关规
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        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定,修订该
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部分内容




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替换)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依照最新的监管要

求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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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重新修

订了本制度,将替换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 版)》。




6、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修订替换)

    本次重新修订本制度是为了完善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与

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司

法》、《证券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的最新要求保持一致,结合公司实际,规范了应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

件的预防和有效处置措施,本制度将替换公司原《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2010 版)》。




7、社会责任管理制度(新增制度)

    为提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等工作质量,加强社会

责任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行政法规,新增制订了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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