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东医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05-24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以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市场公允的价
格范围内,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当交易标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
市场时,由买卖双方依据审计值、评估值或者成本加成方式协商
确定。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采用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
“协议”)方式对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协议的要素应当齐全。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
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事项包括:
    (一)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
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
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
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
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并需及时披露;
    (二)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三)公司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协议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协议主要条款发生
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重新签定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程序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三条规定的“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累计计算后已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每一具体关联交易的归口部门必须确保该交
易往来资金的安全,禁止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者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如违反本制度的,将视公司的损失、情节的轻重决
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发
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
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大股东拒绝归还所侵
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以内”含
本数,“少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